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

收到涉嫌著作權案件通知書~

不用怕!警方或檢察官均已"違法"!

自103年6月29日以後,「通訊保證監察法」已修訂,

只要不是第11-1條所列的「最輕本刑三年以上」之

「重罪」,下至警方上至檢察官都不能任意調閱使用

者的個資,要調就要先向法院聲請「調取票」。

違反調取票規定的網站業者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外,

還可能有刑責。

這些常見的網路上犯罪:「誹謗」、「侮辱」、「違反著作權法」

、「商標法」等等案件,最輕本刑都非三年以上的重罪,

上了法庭,你只要提出這一點,那些警.調.檢就GG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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