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jjhreg
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
收到涉嫌著作權案件通知書~
不用怕!警方或檢察官均已"違法"!
自103年6月29日以後,「通訊保證監察法」已修訂,
只要不是第11-1條所列的「最輕本刑三年以上」之
「重罪」,下至警方上至檢察官都不能任意調閱使用
者的個資,要調就要先向法院聲請「調取票」。
違反調取票規定的網站業者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外,
還可能有刑責。
這些常見的網路上犯罪:「誹謗」、「侮辱」、「違反著作權法」
、「商標法」等等案件,最輕本刑都非三年以上的重罪,
上了法庭,你只要提出這一點,那些警.調.檢就GG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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